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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日报  编辑:admin 时间:2017-07-19 阅读次数:596

本报讯(记者 李娜)昨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我省将采取系列措施,加强四项制度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效能。

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医保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对经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群众,县(市)、区政府要资助支持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扩围

有些重特大疾病,经过报销后,困难群众依然在困境中,怎么办?

根据《通知》,我省要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拓展至困境儿童、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

困难群众医保倾斜性支付

为进一步降低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我省建立了财政支持机制,对困难群众实施精准扶贫,通过进一步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不设封顶线对困难群众医疗保险待遇予以倾斜。《通知》要求,各地要落实好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大病保障水平,减轻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

《通知》明确,各地要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占比。综合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因素,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比照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报销的比例,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实施救助。

同时,积极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原则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均计入救助基数。

困难群众先诊疗后付费

《通知》明确,我省要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各地要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困难群众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就医费用“一站式”结算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为群众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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