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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长青 时间:2015-8-4 阅读次数:677

中共金水区委 金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
准入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金发〔20  12〕4号

庙李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杨金产业园区工委,区北区工委,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金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审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水区委
金水区人民政府
2012年2月24日

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 
准入审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建设准入审批机制,树立招商选资新理念,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实行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审批工作制度,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金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各负其责,负责全区所有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审批。 
    二、准入条件 
    (一)在我区计划投资新占地类项目,获得准入审批后,方可入驻实施; 
    (二)项目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金水区; 
    (三)项目使用土地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科技含量、附加值等审核条件; 
    (四)项目的投资强度、税收强度等指标要通过区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评估审核。原则上工业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年上缴区级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商业类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亩,年上缴区级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亩; 
    (五)信访安全评估:项目建设不能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不能造成恶劣影响引起群众上访;没有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三、准入评估机制 
    (一)金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项目准入审批工作会议。 
    (二)评估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对拟引进新占地类项目的投资方、产业发展、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环境影响、投资强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三)评估程序与方法 
    1、庙李镇、各街道、园区及相关单位和企业将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至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准入办); 
    2、区准入办汇总项目材料,根据项目情况将材料发放至准入领导小组相关职能单位; 
    3、区准入审批领导小组各职能单位按照项目准入条件标准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加盖公章)报送至区准入办; 
    4、区准入办汇总各职能单位意见,确定上会项目名单,并组织召开项目准入审批工作会议; 
    5、对审批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区准入办。 
    四、项目准入审批工作会议议程: 
    (一)项目单位负责人对拟在我区投资建设的新占地类项目进行汇报; 
    (二)相关职能单位对项目进行联审,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三)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对经过联审的项目进行研究审核,确定是否同意项目投资进驻; 
    (四)对同意准入的项目发放《金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确认书》(附件2); 
    (五)项目投资方凭《金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确认书》方能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启动实施建设。 
    五、职责分工 
    (一)庙李镇、各街道、金水科教新城为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是第一责任人。辖区内所有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都要严格按照项目准入程序处理。对未经审批,擅自引进项目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安全信访事故和给我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依法追究投资方、引荐人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者的责任。对非法建设的项目,没有按照区政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对主要领导进行行政处罚,对所建项目进行强制拆除。 
    (二)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为责任监管单位,行政正职是第一责任人。对持有《金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证书》的项目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服务,对未经审批准入的项目,凡私自办理有关手续致使项目开工建设的,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三)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为督查督办责任单位。要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准入审批程序私自确定建设项目。坚决抵制滥占土地,效益低下,甚至有安全隐患和污染的企业进入我区。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1、金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审批领导小组名单 
        2、金水区招商引资新占地类项目准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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