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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长青 时间:2015-8-4 阅读次数:75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企〔2010〕115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实施开放带动战略,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实现新跨越,今年初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55号),据此并结合我省两年来对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

 
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55号),积极推进我省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招商引资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鼓励引进资金投向我省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物流、商业及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等,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突出重点原则。重点资助重大招商引资成功项目;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省辖市。

  三、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公开资助和奖励条件、标准,实行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当年利用境外、省外资金(含中央企业在豫投资)实际到位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项目。

  第六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指从境外、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外国资本,不包括政策性资金;

  二、实际到位资金。指引进资金已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工业(产业)生产项目为主,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发展方式,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要求,对符合我省鼓励类目录的承接沿海产业转移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四、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项目、不符合我省产业政策项目以及产能过剩项目不予支持;

  五、对财政资金已支持或奖励过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对成功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处理的奖励标准(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项目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

  (一)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3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

  (二)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奖励200万元,以1亿美元为基数,每增加1亿美元奖励增加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项目资金形成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等),高于实际到位资本金数的奖励标准(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

  (一)实际形成固定资产3000万美元 (含3000万美元)的,奖励3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3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30万元人民币;

  (二)实际形成固定资产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以1亿美元为基数,每增加1亿美元奖励增加1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引进落户省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奖励金额均增加50%。

  第八条 奖励招商引资工作。主要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市、国家级开发区和郑东新区)予以奖励。经考核,对排名前6名的给予表彰奖励,授予“河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给予50—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所需经费,专项资金可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条 上述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内容分别考核,奖励分别计算。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按要求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省直符合招商引资资助条件的项目,直接将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商引资申请报告(原件);

  二、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三、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帐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

  四、其他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境评估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

  五、落户集聚区的产业转移项目,应是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77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并有所在产业集聚区认定意见和签章。

  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市、县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第十三条 实行评审制度。省商务厅对奖励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第十四条 实行公示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无异义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奖励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对完成省政府下达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含省直管县、市、国家级开发区和郑东新区),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于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证明材料(引进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地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总结、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和本地招商引资项目汇总表等相关资料,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经审核,对符合先进工作奖励条件的先进省辖市(县、区)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或弥补地方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接受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效绩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和商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2010年9月10日起执行。原《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企[2008]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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