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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小轲 时间:2015-8-4 阅读次数:716

  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辖市科技局,各相关县(市)科技局,各产业集聚区,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和培育我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并加快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7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附 件:

  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我省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集聚区走创新驱动的科学发展道路,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豫政〔2009〕7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7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是以产业集聚区为依托,以创新发展为主要驱动力,有效聚集创新资源和要素,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加工度企业集群发展为特征的主导产业或充分体现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基本形成有效支撑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服务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

  第四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实施意见》(豫政〔2010〕70号)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支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等要向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倾斜;支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加强企业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对于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申报的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平台、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指标予以单列。

  第五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要为促进区域经济科学发展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要更加突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更加突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加突出提高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为建设中原经济区和“三个体系”(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为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创建培育和指导管理,职责是:

  (一)组织全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制定并实施建设与发展规划。

  (一)对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进行指导、支持。

  (二)对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进行评审、考核。

  第七条 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的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所在市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落实扶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解决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发展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总体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总体建设方案科学可行,组织机构健全,建设有能够辐射产业集聚区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土地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加工度产业集聚度较高,或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特色突出,并具备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二)具有较高的创新能力。主导产业特色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关联度高,具有丰富、可持续的创新人力资源,7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有研发中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创新活动的比重达8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中中等技术及以上职称人员比重大于15%。

  (三)具备一定的创新条件。创新投入能够满足企业创新、产业创新以及产品创新等创新活动的需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R&D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财政科技拨款占全部财政支出的比例高于3%。

  (四)具有显著的创新效益和创新成果。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要素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0%以上,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不低于30%,企业(单位)万名从业人员拥有授权专利数不低于20件。

  (五)具有较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产业集聚区经济发展质量较高,全社会劳动生产率达到20万元/人以上。

  第九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和评审

  (一)产业集聚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条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工作。产业集聚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及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总体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有关数据应经省辖市统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科技主管部门。

  (二)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全部达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标准的,直接认定为“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具有一定基础、基本达到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标准的,确定为“河南省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予以重点培育。

  (四)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报经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予以批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实施动态管理。

  (一)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每年定期将上一年度发展报告经所在地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主管部门。

  (二)省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发展报告对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开展年度考核。

  (三)省科技主管部门将适时公布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情况及发展报告。

  (四)运行良好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将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提出警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称号;“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培育,到期如无明显进展的,不再列入“创新型产业集聚区(试点)”。

  第十一条 创新型产业集聚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一)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和污染等事故的。

  (三)有土地、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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